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对阻碍草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冒充、殴打草原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