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对阻碍草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冒充、殴打草原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