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第三章 草原经营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草原经营者应采取人工种草、草地改良、草地围栏、建设草原水利工程、营造防护林带等多种措施,加快草原建设。草原使用单位和承包者要积极开发饲草资源,推广青贮和饲料加工新技术,实行牲畜舍饲或半舍饲。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