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第二章 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四条已废止在草原上进行地质勘探、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道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等活动,需要临时使用草原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规定使用期限和范围,发给使用许可证,并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使用单位要给予补偿,使用期满应恢复草原植被。在临时使用的草原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