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第二章 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三条已废止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按照国家和省征用土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国家建设使用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参照国家和省征用土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农牧民的生产和生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