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对有争议的草原,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双方必须停止使用,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原及其建筑设施,不得拆除、移动草原现有的边界标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