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一)教育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增强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二)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保障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三)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掌握有关法律知识,促进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四)加强对社会团体的法制教育,促使其依法活动;
(五)增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促进基层依法治理;
(六)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