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统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惩。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