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应当带头学习和宣传宪法和有关法律知识,严格依法办事。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