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坚持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