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五章 考试、考核与奖惩第三十条已废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统一的法律知识学习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