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经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的办事机构考核,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部门、单位,由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的办事机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