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获取荣誉称号的,由授予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