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五章 考试、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获取荣誉称号的,由授予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