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由本单位予以保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