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