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三章 工作责任和社会责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家庭应当做好其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