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三章 工作责任和社会责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地向居民、村民宣传法律常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