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三章 工作责任和社会责任第二十条已废止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他社会团体根据自身特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