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三章 工作责任和社会责任第十九条已废止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应当协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的办事机构做好经商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