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应当协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的办事机构做好经商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