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三章 工作责任和社会责任第十七条已废止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负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