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

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