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法制宣传员。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