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已废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法制宣传员。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