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县自治机关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建设事业的财政拨款,要有适当的比例。

教育经费增长的比例应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保证教育费用逐年增长。

自治县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费,并以高于自治县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逐年增加。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