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