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自治机关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县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它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