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方针,切实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自治县自治机关按照森林法,积极搞好林业建设。对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以出售、转让、承包等形式进行流转,促进生态和产业建设,确保森林资源的健康发展。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随意猎捕和采集。
自治县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向上级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请给予合理的利益补偿。
自治县自治机关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林业生产。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除按规定上缴部分外,用于自治县培育森林和发展林业。
自治县林业计划、财务由省单列。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