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用朝鲜、汉两种语言文字办理案件,保障各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朝鲜、汉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可同时或分别使用朝鲜、汉两种文字。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4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