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理和检察行政、民事案件,以法律、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朝鲜族人员。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