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各委办主任、局长组成。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由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的工作。自治县县长由朝鲜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朝鲜族所占比例应高于朝鲜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比例。自治机关所属的工作部门,要尽量配备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4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