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按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朝鲜族所占比例应高于朝鲜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比例,并应当有朝鲜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