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各委办主任、局长组成。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由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的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朝鲜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朝鲜族所占比例应高于朝鲜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比例。自治机关所属的工作部门,要尽量配备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8,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