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经定期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未予维修或者维修不合格仍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行驶证,待维修合格后立即予以发还。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