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已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检,排气污染物超过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维修机构限期整改,并可以处每车次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