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