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使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