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上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畅通。上路抽检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并向车主明示检测结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