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复检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的,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