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本省实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确定相应的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