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避免装置失效造成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