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第十八条已修改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已获得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并将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必须具有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能够与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时传输排气检测数据的设备和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