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申报中,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优惠待遇或奖励的,由给予优惠政策待遇或奖励的部门取消其已取得的优惠待遇或奖励,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参加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人员故意做出虚假鉴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