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