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并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应用基础研究。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