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应用基础研究。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