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与提高等各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以及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