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列入重大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在确定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当逐年增加技术改造资金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和消化、吸收、创新资金占技术引进投资的比重,对中间试验基地、重点试验室建设投资及其他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优先安排。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