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应当高于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三;其他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一。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