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工作,逐年提高科学技术普及经费。科学技术普及经费应当用于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