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工作者第二十一条有效建立和完善科技工作者合理流动的机制,保护企业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科技工作者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从事业余科技服务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