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发展的需要,逐年提高全社会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使之与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全市研究开发经费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高于百分之一点五,并逐步增加到百分之二以上。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