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工作者第二十条有效承担市级以上重点科研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在承担任务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科研津贴。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