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创办各类民营研究开发机构和民营科技企业。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民营研究开发机构和民营科技企业的审批、认定、指导等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